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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发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留”一案,行政权不应越位:将言论诽谤的裁判权还给法院
时间:2025年09月20日 作者:刘晓原 新闻来源: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作者刘晓原)近日,云南元江县“家长发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留”一案有了新进展:公安机关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国家赔偿法》对当事人予以赔偿,相关责任人也当面致歉,并表示将调查办案过程。事件虽暂告段落,但其引发的关于行政权力边界的讨论,仍值得深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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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华此前所发的朋友圈内容, 遭到元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图片来源:微信朋友圈 / 截图


       “家长发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留”,有结果了


       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正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核心议题:行政权力是否能够任意介入公民的表达空间?家长高光华因在朋友圈对局长免职发表评论,被认定为“诽谤”并处以行政拘留,尽管该处罚最终因“程序违法、处罚不当”被撤销,但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却远超个案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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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元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了免去李文刚县教育体育局局长事项。图片来源:元江县政府网站 / 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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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元江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李文刚任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图片来源:公众号“热情元江” / 截图)


       前北京律师刘晓原认为,对于诸如发帖评论、涉嫌侵犯名誉权等一般性违法行为,如未造成现实、严重的后果,原则上不应轻易启动公安行政处罚程序,尤其应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救济应作为优先途径。 


       《民法典》明确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类纠纷本质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并不必然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如果任何言辞冲突或批评质疑都可被上升为行政违法甚至拘留事由,则将导致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被不当压缩,个人权利面临巨大风险。


       第二,行政处罚的过度适用将损害法治环境。 


       公安机关若轻易将公民评论认定为“诽谤”并动用拘留等手段,不仅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和生活上的负面影响,更容易在社会中形成“寒蝉效应”,抑制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正常监督和批评。尤其是涉及如教育局长免职等公共议题的讨论,本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到一定包容。


       第三,权力行使必须受到有效约束。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监督纠错机制。元江县公安局事后撤销处罚并予以赔偿,体现了对错误的纠正态度,值得肯定。但更重要的,是在执法前端保持审慎与克制,避免让公民因一句朋友圈评论而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


       从制度层面看,本案启示我们:


       公安机关应严格区分“公共事务评论”与“恶意人身攻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持更大容忍度;


       应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确保错误决策能够被及时纠正,并有人承担责任;

  

       应进一步理顺民事司法救济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避免以行政处罚替代民事纠纷解决。


       高光华案的结局,虽是个体权益的恢复和公权力的纠偏,但仍需看到其背后的系统性警示。若仅满足于个案处理,而未推动执法理念与制度约束的深层进步,类似事件恐怕仍难杜绝。


       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约束权力而非任其膨胀。名誉权应受保护,但实现保护的方式绝不能以压缩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审慎、克制、严格依法,应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涉言论案件时始终遵循的原则。


2025年9月3日,高光华拒绝签字的元江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拘4日。.jpg

▲2025年9月3日,高光华拒绝签字的元江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拘4日。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局澧江派出所办理的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经调查存在程序违法、处罚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


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撤行处决字〔2025]1号。.jpg

▲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撤行处决字〔2025]1号。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高光华的代理律师、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向澎湃新闻表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元江县公安局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使的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职责,有利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对此,作为代理人也对元江县公安局“有错必纠”的担当和责任表达敬意。


       高光华的另一名代理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称,元江县公安局能够主动纠错,这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希望通过该案能提醒各级公安机关,针对涉及公共事件讨论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秉持审慎态度,切实防止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赔偿请求人高光华,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元公行赔决字〔2025]1号。.jpg

▲赔偿请求人高光华,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元公行赔决字〔2025]1号。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9月20日下午,“发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长免职被拘4天”一案当事人高光华告诉澎湃新闻,云南元江县公安局已撤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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